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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承娟与李绍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承娟,李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吴承娟,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李绍龙,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吴承娟与李绍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8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房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袁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