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御林汽配(昆山)有限公司与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御林汽配(昆山)有限公司,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御林汽配(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法定代表人黄水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强、朱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法定代表人张光庆,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御林汽配(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御林汽配(昆山)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泽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30日到期的加工费51538元,律师费等13000元,共计645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御林汽配(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御林汽配(昆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2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868元,由被执行人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434元(已交纳)。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