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兆伟与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伟,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74号申请执行人刘兆伟,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公安局家属楼1号楼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董波,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14号。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伟与被执行人董波(2016)黑0125民初22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2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云和审判员 :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