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鑫星海纸业有限公司、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鑫星海纸业有限公司,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鑫星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1003号(综合楼A)A-01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054548-X。法定代表人汤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中沧路6号三区,组织机构代码56282870-7。法定代表人林庚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鑫星海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等相关财产已被本院(2015)海执字第1271号案件查封,并已作价人民币1113912.8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子杨等80人抵偿工资、经济补偿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