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刘1、刘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刘1,刘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51民初2167号原告:秦某某,女,192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栋,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玉环路***弄***号***室。被告:刘1,女,195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刘2,男,1946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1、刘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北村XXX号XXX室建筑面积62.12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中属于刘志昌的遗产部分由原、被告各自继承;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秦某某与被继承人刘志昌系夫妻关系,刘2、刘1系其子女。1994年3月,原告夫妇购买了涉案房屋。2017年3月10日被继承人刘志昌因病过世,其病故前未立有遗嘱。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2居住使用。近期,因各方就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涉讼。被告刘1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希望各自持有房屋产权份额,不同意得房屋产权份额折价款。被告刘2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依照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各自持有房屋产权份额。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两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陈述,刘2系秦某某与前夫所生儿子,秦某某与刘志昌再婚后,刘2与其共同生活,与刘志昌形成继父子关系。刘1系秦某某与刘志昌自幼领养的女儿,刘1与之形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另查明,原告秦某某、被继承人刘志昌的父母均早已亡故。审理中,原告秦某某表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权利份额,其自愿将该二分之一权利份额与可继承的六分之一权利份额一并赠与被告刘2,对于被告刘1可继承的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权利份额,原告愿向其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并将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刘2一人名下,其仅要求对该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对此,被告刘1表示对原告秦某某将其房屋权利份额赠与被告刘2无异议,但不同意获得房屋权利份额折价款。被告刘2对原告秦某某的意见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应负的诉讼费。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继承人刘志昌生前未留有遗嘱等材料,故对其遗产应当依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系原告秦某某与被继承人刘志昌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二分之一的权利份额属于刘志昌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秦某某、刘1、刘2三人均等继承。因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权利份额(1/2+1/6),两被告各享有六分之一的权利份额。原告秦某某自愿将其享有的三分之二的权利份额一并赠与被告刘2,其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被告刘2亦接受赠与,故赠与关系成立,被告刘2对涉案房屋享有六分之五的权利份额。对涉案房屋,两被告均同意各自持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即按份共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涉案房屋系原告秦某某的现住房,两被告均有义务保障其对系争房屋的终身居住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北村XXX号XXX室建筑面积62.12平方米房屋由被告刘1、刘2按份共有,其中被告刘1享有六分之一的权利份额,被告刘2享有六分之五的权利份额;二、原告秦某某对上述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案件受理费437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1负担729.5元、刘2负担364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宇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