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飞与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飞,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丰华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36号文景花园17幢301室。法定代表人:还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闻,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飞,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南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蔡红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贵,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丰华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上海光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俐,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飞、大丰市三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大丰华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佰金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程序违法,佰金公司是根据三龙公司的申请追加进来的,并不是王飞申请追加进来的,一审追加佰金公司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2、王飞在诉讼中的理由是三龙公司代表佰金公司向王飞出具了欠条,该请求依据的是法律中的代理行为,且该请求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而原审法院却认定挂靠关系来判决佰金公司承担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意愿;3、佰金公司与三龙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并不存在;4、原审法院对王飞的实际工程款问题并没有查清;5、原审判决佰金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王飞、三龙公司、华翼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案涉建筑工程合同虽由发包方华翼公司与佰金公司签订,但佰金公司并未参与工程施工,而是将案涉工程完全交由三龙公司管理并施工,工程款也由华翼公司打入佰金公司账户,在扣除10万元管理费用后,佰金公司再转入三龙公司账户。佰金公司与三龙公司的行为系出借资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相关施工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佰金公司与三龙公司应共同对外承担责任。现三龙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王飞施工,在工程竣工并验收使用后,王飞因未收到工程款而将佰金公司与三龙公司共同诉至法院并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正芳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