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何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何绍辉,林品榕,林涛,薛娟,福州新特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园阳岐路65号。法定代表人:林品榕,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绍辉,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林品榕,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林涛,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薛娟,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福州新特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园阳岐路65号。法定代表人:吴传辉。上诉人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绍辉、原审被告林品榕、林涛、薛娟、福州新特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福州市仓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何绍辉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何绍辉与上诉人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因本借款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借款合同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彼此不能或无法得到谅解和进行协商时,合同各方均同意在双方约定的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上述对管辖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故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