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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877号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姬林利与孔德卿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林利,孔德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877号之1号申请执行人:姬林利,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9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孔德卿,男,土族,生于1962年11月9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877号姬林利申请执行孔德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孔德卿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孔德卿未按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遂作出给予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作出了还款计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书面表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