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耀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77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耀邦,男,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陈耀邦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6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罚金20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耀邦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有多退的非法所得4.2万元应依法抵作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耀邦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多退的非法所得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瑞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