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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候杰新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杰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新洪,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5民初622号原告:候杰新,女,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被告:湖南省醴陵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石子岭村。法定代表人:肖卫中。被告:陈新洪,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北环路8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彭伟杰。原告候杰新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新洪、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候杰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杰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候杰新负担。审判员  黄爱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甫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