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梁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民初357号原告李某1,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梁某1,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炎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诉称,原、被告在1993年工作相识,于××××年××月××日在封××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梁某2,又于××××年××月××日生下次女李某2。被告从婚后到1999年9月女儿出生后一起到现在分居。因被告有第三者而且与第三者共同非法生育一儿子,现已10岁。现原告为了子女的幸福成长和后半生的生活,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李某2由我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梁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辨称: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对于女儿李某2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1与被告梁某1于1993年打工时相识,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2,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后因家庭琐事及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不顾家庭,产生夫妻矛盾,并自2010年5月起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与被告梁某1相识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不注重感情的培养,特别是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来往,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疏远,现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而被告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予准许。对于女儿李某2的抚养问题,原告请求由其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梁某1也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梁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1与被告梁某1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李某2由原告李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离婚后,被告梁某1有探望其女儿李某2的权利,原告李某1有协助的义务。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地点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梁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江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