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某房地产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659号原告:于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甲,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甲,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原告于某甲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某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