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某房地产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659号原告:于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甲,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甲,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原告于某甲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某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