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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夫(福)祥与唐宗柱、王君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夫(福)祥,唐宗柱,王君兰,许关忠,蔡一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791号原告王夫(福)祥,男,193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录,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系原告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超,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系原告的孙子。被告唐宗柱,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王君兰,男,194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许关忠,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蔡一全,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泉,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夫祥与唐宗柱、王君兰、许关忠、蔡一全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夫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夫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计916元,由王夫祥负担。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