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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付显君申请王青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显君,王青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付显君,男,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王青尚,男,汉族,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商初字1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付显君申请执行王青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青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青尚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