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冯静诉刘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静,刘萍,詹伟明,襄阳彩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322号原告:冯静,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继红,湖北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詹伟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彩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詹伟明。原告冯静与被告刘萍、詹伟明、襄阳彩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告冯静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经审查查明,冯静对刘萍的债权已经转移,据原告冯静向本庭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刘萍对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李牧泽享有债权,该债权已部分转让给冯浩(系原告冯静之弟)。冯浩受让的债权中,包含了本案中冯静对刘萍的债权11万元,故冯静再向刘萍、詹伟民、彩运公司主张还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