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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XX培、赖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培,赖云锋,张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XX培,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宪,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云锋,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春兰,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培与被执行人赖云锋、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赖云锋、张春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XX培案款18555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赖云锋、张春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185555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8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  秉  湘审判员 陈  红  应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晓娟(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