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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张益祥、广西良凤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张益祥,广西良凤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5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11424141Y。负责人:林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红、李丽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益祥,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广西良凤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楼10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295686。法定代表人:黄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诉被告张益祥、广西良凤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有荣审判员  蒙永富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