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文利与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华庆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利,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华庆强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利,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秋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庆强,男,1955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文利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华庆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文利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以及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文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徐文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徐文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徐文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菁审 判 员 李非易代理审判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