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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亿发宏程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亿发宏程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亿发宏程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527号。法定代表人:邢汝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姜哲镐,董事长。上诉人哈尔滨亿发宏程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991民初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哈尔滨亿发宏程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主张:其与上诉人及第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由上诉人向第三方推荐承租人从第三方承租被上诉人所产装载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担融资回购担保义务。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又签订《销售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承担的融资担保义务由上诉人承担。2015年11月9日,因上诉人未按《融资租赁协议》的约定履行融资回购担保义务,被上诉人代替上诉人履行了回购担保义务。后被上诉人多次向上诉人催要垫付款未果,从而形成诉讼。本案所涉《销售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若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等的执行发生法律诉讼纠纷,诉讼管辖权所在地为:甲方所在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具体明确,应当认定为有效,原审法院作为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