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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秀菊与李桂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菊,李桂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752号原告刘秀菊,女,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环,女,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菊诉被告李桂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双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