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秀菊与李桂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菊,李桂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752号原告刘秀菊,女,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环,女,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菊诉被告李桂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双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