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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冠怀与陈田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冠怀,陈田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163号原告:许冠怀,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陈田富,男,成年,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冠怀与被告陈田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冠怀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冠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冠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许冠怀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史炜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