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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王欢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王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346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卫兵,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欢喜,男,1979年出生,汉族,河间市沙洼乡后巩村村民。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称,被申请人王欢喜于2016年11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沙洼乡后巩村村西1900平方米集体土地圈院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1月11日将河国土执罚决[2016]0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2017年4月18日对其进行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不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欢喜于2016年11月占用河间市沙洼乡后巩村村西1900平方米集体土地圈院墙。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0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沙洼乡后巩村村西19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占地类别为有林地;该占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圈院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00平方米土地退还后巩村村集体;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物(建筑面积42.24平方米,砖混结构,已建成)。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是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规定,根据该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被执行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圈院墙,无证据证明其目的是用于住宅,故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河国土执罚决[2016]0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