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3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高安市锦惠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市监(食)罚决【2016】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7月28日因被执行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并送达(高)市监(食)罚决【2016】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高)市监(食)罚决【2016】9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庆审判员 邓 坚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