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天国、杨进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天国,杨进星,柴其昌,王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财保13号申请人:杨天国,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申请人:杨进星,男,1980年9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被申请人:柴其昌,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王永琼,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人杨天国、杨进星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未按本院要求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驳回申请人杨天国、杨进星的申请。审判员 李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冷蕊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