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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伟诉被告王龙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王龙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907号原告李志伟,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张闻欣,河北张闻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江,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李志伟与被告王龙江追偿权纠纷,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伟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96.00元,减半收取498.00元,由原告承担,另一半诉讼费498.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