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伟诉被告王龙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王龙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907号原告李志伟,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张闻欣,河北张闻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江,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李志伟与被告王龙江追偿权纠纷,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伟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96.00元,减半收取498.00元,由原告承担,另一半诉讼费498.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