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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天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广,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文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天广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YGX**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伍某等人从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出发,经华福路、福溪大道行驶,前往大渡口区半岛逸景小区,当车行驶至大渡口区福溪大道福茄隧道路段时,被设卡执法的民警查获。经鉴定,王天广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天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资料、辨认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人伍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天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广载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天广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天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