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赵丹与戴苏根、戴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戴苏根,戴炳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948号原告:赵丹,女,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嘉伟,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妮,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苏根,男,汉族,1935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戴炳辉,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诉被告戴苏根、戴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丹负担。审判员 李阳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