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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申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14王某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马春。再审申请人秦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徐民终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没有查清双方的事实婚姻期间,错误的引用离婚协议的时间计算婚姻期间。如果再审申请人再和现任的妻子张莉到民政局办理一个事实婚姻离婚协议,张莉和秦某之间的婚姻期间就和王某与秦某之间的婚姻期间就重叠了。重叠期间张莉也有权分割。而按婚姻的先后顺序,股票的财产是在秦某和第二任妻子张莉共同生活期间的,第一任妻子王某无权要求分割。二、一审、二审认定的帐号为80×××11内的股票净资产为280多万元是错误的。2016年4月份,证券公司出具证明当年股票净资产为236万元,中间悬差50万元,该50万元是从证券公司的融资即借款,故两级法院对该财产的认定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没有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再审申请人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重审本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王某提交意见称,秦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对于再审条件的相关要求,应依法不予再审。同时,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所陈述的事实涉嫌其构成重婚罪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法保留追究其重婚罪的权利。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王某申请补办的结婚登记声明书中,有备注:“补办结婚登记,有效婚姻起始日期为1986年9月13日”。故原审法院对于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的财产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提出关于帐号为80×××11内的股票净资产为236万元,与原审的认定相差50多万的主张。因申请人二审明确表示对共同债务不提出诉求,故80×××11帐号内的股票融资款项也是申请人的对外债务,原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伯亚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