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崔鹏与刘明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鹏,刘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50号原告:崔鹏,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刘明明,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崔鹏与被告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崔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鹏负担。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