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欣与方云龙、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欣,方云龙,余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3471号原告:周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方云龙,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余丽娟,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周欣与被告方云龙、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云龙、余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方云龙、余丽娟向周欣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及理由:2012年12月26日,方云龙、余丽娟向周欣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60天,若逾期未还,借款人愿意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上借款周欣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但是方云龙、余丽娟并未依照约定还款,故诉诸法院。方云龙、余丽娟未作答辩。周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方云龙、余丽娟未到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异议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6日,方云龙、余丽娟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周欣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60天,即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2月25日,若逾期未还,借款人愿意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上借款银行转账24000元,现金6000元,合计30000元,已收到。同日,周欣向方云龙转账24000元。周欣陈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方云龙和余丽娟均未归还。本院认为,方云龙、余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周欣主张其向方云龙、余丽娟出借30000元,并提交借据、转款凭证,且方云龙、余丽娟未到庭抗辩,故本院确认周欣向方云龙、余丽娟出借30000元,周欣要求方云龙、余丽娟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周欣主张自2013年2月26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云龙、余丽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欣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3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方云龙、余丽娟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