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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诉汪泙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汪泙,上海汾阳视听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89号2126室。法定代表人:陈赞,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泙,男,1955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汾阳视听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宝庆路19号1号楼1楼、1号楼4楼、2号楼1楼、2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孙兴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东,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泙、被上诉人上海汾阳视听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9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且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