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琳诉曹广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琳,曹广文,黄红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琳,女,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鉴岗,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广文,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红珠,女,194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孙琳因与被上诉人曹广文、黄红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7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琳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上诉人孙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绍奇审判员 许 军审判员 翟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静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