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反平诉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世君、黄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反平,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世君,黄继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反平,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梦溪镇商会社区居委会024号。被执行人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10908-3),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中心(西子花垣)B、C栋裙楼二楼。被执行人王世君(身份证号码430723195901190012),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658号2栋602房。被执行人黄继琼(身份证号码432424196305130087),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反平与被执行人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世君、黄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4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