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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岛区大通保温耐火防水材料销售中心与天雄健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市天雄健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岛区大通保温耐火防水材料销售中心,天雄健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市天雄健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661号原告:黄岛区大通保温耐火防水材料销售中心。经营者:丁文才,男,1955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天雄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永田,经理。被告:青岛市天雄健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永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岛区大通保温耐火防水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天雄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