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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兴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大名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兴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大名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兴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大名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友,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兴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大名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427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2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喆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