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娄合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娄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小王屯村村委会西。负责人:周志松。被执行人娄合新,男,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现住郑州市。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娄合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娄合新支付原告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590000元及违约金59000元;并退还原告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未归还的物品(扣件18325个,钢管27537.5米,顶丝60cm507根),如退还不成则赔偿未退还设备款542095元。被执行人娄合新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4360.95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娄合新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210455.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景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