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陆某与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235号原告:陆某,男,1952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程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陆某诉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陆某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