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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瑞与西昌市睿阳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西昌市睿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703号原告:刘瑞,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西昌市睿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法定代表人:邹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丹,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与被告西昌市睿阳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瑞承担。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