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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莉、济宁盛辉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济宁盛辉电动车有限公司,王莉,济宁盛辉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富蕴县。被执行人济宁盛辉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鸡黍镇西桥村105国道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6135181X5。法定代表人张先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济宁盛辉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金波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