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苏健舒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江苏健舒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875号原告: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沙河市纬三路德盛科技园内。被告:江苏健舒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亚栋,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四灶镇工业集中区。被告: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亚栋,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东台市四灶镇工业集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健舒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东台市健舒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静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