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伟校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黄迪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校,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黄迪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5960号原告:黄伟校,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昆仑商务中心1幢2701室。负责人:丁杨飞。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芬,系公司员工。被告:黄迪永,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校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黄迪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校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伟校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