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兰莉与赵聪慧、钱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莉,赵聪慧,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759号原告:张兰莉,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豪,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聪慧,女,约57岁,汉族,居民。被告:钱勇,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兰莉与被告赵聪慧、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莉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锦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