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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仕财与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财,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赵仕财,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9185122-2。法定代表人:徐兆云,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仕财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何 平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