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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董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董建强,秦瑞云,董建广,董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负责人:李保龙,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恒言,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董建强,男,197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秦瑞云(董建强之妻),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董建广,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董建国,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建强、秦瑞云、董建广、董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并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进行了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525.00元、申请执行费650.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