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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某某、张某某贪污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188号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 被执行人许某某、张某某贪污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晋052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0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核实,被执行人许某某、张某某已交纳了罚金。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