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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3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503执1555号申请人马某,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辽0503民初12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开户银行存款40800元,并已返还完毕。本院认为,(2017)辽0503民初128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2.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某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3民初128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宋福来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