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章学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41号李章学:你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以你有自首、赔偿等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审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因不能正确处理琐事纠纷,持刀朝被害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连续砍杀二十余刀,致被害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应依法严惩。原判鉴于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已依法对你从轻判处。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