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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亮亮、帅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亮亮,帅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9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昌财,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魏亮亮,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帅丽丽,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陈昌财与被申请人魏亮亮、帅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昌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亮亮、帅丽丽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赣0921执保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魏亮亮、帅丽丽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陈昌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应解除对被申请人魏亮亮、帅丽丽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魏亮亮、帅丽丽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二、解除对担保人邓必秀所有的位于赤田镇赤田南道南边(原休闲广场)D栋商铺一间(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奉国用(XX)第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