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11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佳木斯市天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天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洪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11民初1082号原告佳木斯市天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喜刚,佳木斯龙江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洪福,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明,佳木斯市郊区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佳木斯市天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市天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市天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佳木斯市天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兴彩人民陪审员 李光荣人民陪审员 娄亚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