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文武、田秀娟诉孙文龙、第三人孙道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田某,孙某1,孙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06号原告:孙某,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原告:田某,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孙某1,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第三人:孙某2,男,1942年10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田某诉被告孙某1、第三人孙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田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时宏伟人民陪审员 扈新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来自: